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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 :2012-01-31 来源: 字体显示: 访问量:
   一是健全环评机构的考核机制。制定了《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闽环保评〔2011142号),对于一年内2次环评文件日常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的环评文件。二建立外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下发《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闽环保评〔2011141号),要求到我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省外环评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省环保厅申请备案登记,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我省环评机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体系,统一开展监督管理。三加大环评机构处罚力度。继续实行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结合日常技术审查,对每本报告书的编制质量进行评分,每季度公布环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得分情况,督促环评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环评质量和服务水平。四规范环评资质日常管理。对新申请环评资质的单位严格把关,对1涉嫌环评工程师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进行调查,及时向环保部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环评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五执行环评质量抽查制度。对基层环保部门审批项目或群众投诉项目,一方面加强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抽取一些项目环评文件,认真剖析,及时发现问题,责成企业采取环保整改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2011对全省23家氟化工企业的环评文件进行了抽查考核,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合格的3家环评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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