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申请迁入登记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企业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后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入登记。 |
申报材料: | 1、原企业登记机关开具的同意迁出的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补提交,已提交过的无需再提交)。 4、《财务负责人信息》(外省市迁入的提交)。 5、《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 6、《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7、《税务登记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备注:1、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2、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注:原准迁档案合并迁入登记档案归档)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承办人应依法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登记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3、制发证照。依法准予登记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证照或相应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机关: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
责任部门: | 企业注册部门 |
办理地址: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处罚类别: | |
裁量规则: | |
征收标准: | |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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