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不符合“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十九条第二款:“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项收费: | |
申报条件: | |
申报材料: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核审、告知、处罚 |
法定期限: |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
承诺期限: | |
数量限制: | |
办理机关: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责任部门: | 执法办案机构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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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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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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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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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 |
处罚类别: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裁量规则: | 无 |
征收标准: | |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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